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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村小学规章制度
编辑日期:2013/11/11  编辑:管理员     来源: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第一部分      法规文件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关教育条款选摘)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  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爽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度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合格的教师;
(三)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筹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用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能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的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帮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米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上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分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由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 庭 保 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 校 保 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拢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 会 保 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末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柒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 法 保 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本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小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 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立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三条 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学生留级比例和减少留级次数。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小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六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九条 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钢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小学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小学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小学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小学应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三条 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待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小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七条 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小学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
    第二十八条 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小学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中心小学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小学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小学应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条 小学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小学应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少年宫(家、站)和青少年科技馆(站)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教导(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小学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实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小学应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三十八条 小学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四十条 小学若规模较大,可成立由校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会可定期召开,不设常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小学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小学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学校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四十六条 小学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可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要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小学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公办小学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小学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小学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严禁采取向学生摊派钱、物的做法代替勤工俭学。
    小学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条 小学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第五十二条 小学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要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三条 小学应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五条 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五十七条 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小学,可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十章 附侧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全小学以上小学,其他各类小学及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七、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年8月7日修订)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第二部分 教师岗位职责
一、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行政全面工作。
1、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2、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整体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3、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4、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5、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
6、抓好学校财务、基建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7、落实计划生育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责任制。
8、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9、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学校工作。
10、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副校长职责:
1、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当校长不在时,副校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2、根据办学目标,配合校长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
3、协助校长做好日常行政工作,重点抓好分管工作。
4、对分管工作要有近期计划和长远目标,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交校长或有关会议通过后实施。
5、熟悉并掌握每位教职工的情况,按规定程序组织分管部门教职工的聘任。
6、根据教改的实施要求和教育工作实际,协助校长调整教育教学计划,妥善安排人员。
7、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精神开设课程,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结合教学实际,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8、领导和组织教育科研活动,制定科研计划,组织教师认真实施,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9、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保证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10、负责招生和毕业班工作。
二、教导主任职责
主持教导处全面工作,向校长和副校长负责。
1、   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安排学校的教学工作,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计划于组织实施工作。
3、   组织考试考务工作,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和反馈。
4、   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5、   做好体育、卫生、艺术工作,抓好学生的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
6、   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和竞赛。
7、   加强对图书馆、档案室、实验室等工作的指导于管理。
8、   抓好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
9、   领导和组织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密切学校于家长、社会的联系,加强学生的共产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培养学生广泛、高雅的兴趣爱好,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10、  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总务主任职责
主持总务处全面工作,向校长负责。
1、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财务、资产、收费、基建、维修、采购、保洁、绿化以及其他后勤工作。
3、协助教导主任抓好某些学科的教学、教研工组。
4、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5、负责校内的宣传工作以及信息管理工作。
6、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队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发挥少先队“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作用导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队活动。要求每月一次大队专题活动,督促落实每月一次的中队活动和两次小队活动。每年“六一”前评选优秀辅导员和优秀队员。
2、抓好队干部的培养,充分调动少先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队活动中让队员当家作主,做队的小主人,每学年组织全校队员民主选举大、中、小队干部。定期培训队的各级小干部。
3、健全队的基础建设,队部室的“小家当”要齐全(包括队徽、呼号、队旗队章、队干轮值表、队员登记表、队书报刊、英雄角和鼓架号),要建立红领巾值勤队,协助学校搞好校风,校容工作。
4、发挥少先队宣传作用,要有大队墙报、红领巾广
播站、自编报刊。通过这些宣传阵地,大力表扬好人好事,批语不良行为,开设队员论坛,交流队活动信息。
5、辅导员要与有关老师培训一支仪容整齐的鼓号队,做好升旗仪式、隆重集会、大队活动的仪仗队工作。
6\组织\管理好学生交通安全队。定期聘请交通民警到校进行培训。组织交通安全队员维持学生上学、放学过马路纪委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组织交通安全队员利用假日上岗协助民警叔叔维持交通秩序。
7、协助文体、科技老师积极开展课外文娱体育、科技活动。
8、辅导员除了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和大队委的业务知识学习,还要担任一学科的教学工作。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努力完成教学任务。
9、配合主管少先队的行政定期组织中队辅导员学习。内容包括有布置工作,学习少先队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交流活动经验。
10、每学年做好新队员入队工作。
五、教研组长职责
1、科组长是学科教师的带头人,学科教学质量目标完成的主要责任人,在教导主任直接领导下工作。要带领本科组教师搞好教学常规,开展教研、科研活动。
2、领导和组织科组教师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负责安排组织、检查、总结本科组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批改、培优辅差、制卷改卷评卷、成绩统计分析等各项常规工作。
3、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本科组工作计划,做好总结工作,定期组织观摩教学。
4、关心青年教师的进修学习和业务工作,检查考核本组教师的教案和教学效果,负责向教导处汇报工作。
六、备课组长职责
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指导下,负责本年级学科的教学研究活动,主要职责是:
1、组织课组教师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制定学科教学计划、复习计划、学习教学大纲、教材内容,明确本学科的教学任务和目的要求。
2、组织每两周一次的集体备课活动。在个人备课基础上抓年级集体备课,做到每次集体备课定时间、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说课,提高本组教师驾驭教材的能力。
3、带领和督促本组教师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带头承接教学研究专题,带头参加教学试验,力求在备课、上课、改作各方面成为本学科的示范,成为学科教学的带头人。
4、深入课堂听课,积极参加评课活动,协助教研组长做好学科各项工作。
5、认真做好教研活动,集体备课的记录工作。
6、不管在本校还是组织外出听课,公开课,示范课,实验课,备课组长都要做好组织安排、听课后组织评论并做好听课和评论的记录工作,力争每次听课都能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对每个教师有提高有进步,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七、年级组长职责
年级组长在教导主任领导下,组织年级组教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抓好学生德、智、体、美、劳。具体落实及组织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本年级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年级的工作计划,督促本年级班主任,按时制定出班主任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组织本年级教师学习党中央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文件、指示,学习有关的重要文章和先进经验。
3、遇到班主任工作中有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
4、协助大队部开展好年级学生的各项少先队活动。
5、根据学校安排,开好学生家长会,督促班主任做好家访工作。
6、做好级组教师的考勤、代课安排及工作调整工作。
八、班主任工作职责
1、班主任是教学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学校教育中起着基层战斗堡垒指挥者的作用,班主任应充分认识自己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扎扎实实抓好班级工作。
2、班主任应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放在首位,要善于培养和组织好学生干部,发挥学生的自治能力,要循循善诱地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要努力贯彻校风,并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良好班风。
3、班主任要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教育和指导全班学生搞好各科学习,在培养尖子生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做好提差工作,采取得力的措施,使差生不断进步。
4、班主任要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要主动争取科任老师的协助,在认真抓好课堂教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文体活动、集体活动及各项活动,使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5、班主任要不断完善班级学生管理制度,特别要切实抓好《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落实,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6、要加强家访工作,每学期普访一次以上,并做好家访记录。
7、班主任要全面考察学生,每学期都要认真写好学生的评语和登记各科成绩,管好学生册籍。做好《萝岗区小学生素质评价报告书》的测评工作。
8、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班会时间必须按学校布置和本班实际情况开好班会,经常按学校对学生的要求和结合本班学生实际进行教育。努力使本班形成一个遵守纪律、团结向上、勤奋向上,朝气蓬勃的集体,使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9、培养、组织和指导班干开展好工作,做好学生操行评定和考勤统计工作。经常与科任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学好各门功课,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密切与学生家长联系,有事及时家访,争取家长的支持。积极配合学校活动课程的开展。
10、制定班的工作计划,期末做好总结工作。制定中队计划,做好总结工作利用活动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中队活动,低年级辅导员做好新队员的培养发展工作。
11、早读、午读要落实班检查,课间操要到操场检查,每月出一期墙报,抓好课室的布置和班务工作的开展。
12、切实抓好本班负责的卫生轮值工作和本班清洁地段的环境卫生,布置学生早午或午晚两次清扫。
九、教学人员职责
1、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师法》中对教师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学生的表率。
2、工作中服从分配,勇挑重担,认真负责,,遵循教育规律,教书育人。
3、加强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学习,苦练教学本领,大胆进行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4、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未经教导处批准,不能擅自停课或调课。
5、关心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做到管教管道。对学生认真实施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审美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
6、制定好学期教学计划,深钻大纲,通读教材,安排好教学进度,分析学生特点、知识基础、学习能力和学习品质,备好课,搞好教学设计;积极参加教研和备课小组活动,认真研讨虚心学习,取长补短,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7、认真备课,认真上课,备课必须明确教学的目标、重点、难点、吃透教材,努力优化课堂教学,认真探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教学途径。
8、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搞好作业指导,组织好复习、测验、考试工作,严格监考、认真批改和讲评。
9、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分层教学、分期达标的教学策略,努力转变后进学生,总结经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0、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岐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11、尊重家长,积极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把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1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德体,举止文明,为人师表
十、值日教师职责
1、值日教师要佩戴值日章。上班时间:上午7:30-11:50分,下午1:40-5:00分,回校后值日教师即到校门检查有无学生早入校园,有无带食物回校,检查学生仪容仪表,指导队干做好违纪记录。
2、督促骑自行车的学生把自行车在车棚内摆放整齐。
3、巡视早午读,做好检查评分工作,早午读结束前检查各班课室和包干区卫生,并做好评分工作,处理好突发事故,填写值日记录。
4、值日教师要组织值日学生维持好当天学校的纪律,做好当天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别要护送好学生放学时过马路,严防事故发生。
5、值日教师要检查学校当天的纪律及其它情况,填写当天的校务日志,做好当天的值日工作记录,主动向学校反映问题。
第三部分 职工岗位职责
一、财务 工作人员职责
1、执行上级财经制度,及时做好经费预算,结算工作,负责购物品。
2、当学校行政的参谋,提供各种信息,做好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的发放工作。作为校委会成员,工作要以身作则。
3、做好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仪器的保管工作,负责各班电器的修理或联系人修理,做好报纸的订阅工作和组织运教学资料或书籍。
4、期末进行仪器册汇总,书费汇总及时开出清单多退少补。
5、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财务会议,按时完成各种报表做好报表及财务资料的积存工作。
二、校医职责
1、坚持预防为主,经常队学生进行卫生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针对季节发病情况,定期做好卫生广播。
2、指导学生做好学校卫生工作,使校园整洁美观。
3、了解和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健康卡,及时进行其它常规检查,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视力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4、发现流行病流传期间,要及时深入班级做好消毒工作。
5、抓好预防近视工作,控制新发病率,提高恢复正常率,经常深入各班指导眼保健操,重点抓好低年级做操正确率。及时与部分患近视眼学生的有关教师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用眼习惯,使近视率与新发病率得到控制。
6、及时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及小疾病的处理工作,必要时负责送医院治疗,并填好处理情况记录表。
7、健全各类卫生保健资料,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和器具,经常检查,避免变质失效。
三、电教管理员职责
1、坚持为教学服务,积极推动学校电教工作。
2、电教设备用品、帐目清楚完整,新添设备、用品,一周内完成登记并投入使用。
3、指导教学人员正确使用电教设备、协助教务处督促检查电教工作,电教设备利用率要达95%以上。
4、开学第一周内按学校要求将录音机、磁带等电教器材分配给有关人员,当面验机,做好 领用记录。学期最后一周回收全部电教器材,检查机件完好情况,做好记录和保养工作,做好保管防盗工作。
5、购置有关电教所需的幻灯片、专用墨水、笔等工具,或报总务主任购置,以供教学人员借领用。
6、接受教学人员电教设备包修。无法修理时报总务处送修理部门。
7、学期最后一周内,统计全校教学人员电教课数,幻灯片制作数报教导处。按时完成上级部门调查,统计电教工作的报表,并存表备查。
四、资料室管理员职责
1、上、下班时间规定:早上7:50必须到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午11:50下班;下午2:00到岗,6:00下班。
2、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3、每天分别于9:30、11:30、2:30、4:30做好教育局网络的4次收发工作,并将上级有关通知、文件及时交校长处理,不得延误。如延误1次,扣发本月岗位津贴的50%;延误2次,扣发全月岗位津贴;延误3次(含3次)者,取消任何津贴。如校长不在,请将上级文件交副校长处理;如副校长也不在,交教导主任处理,不得延误。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试卷及有关文件要妥善保管,及时处理,任何资料不能携带出室,内容不得外泄。如发生外泄事件,除立即作待岗处理外,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5、要及时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各项打印任务。学校如有重要的突击任务,必须赶打赶印,如期完成任务,不得讨价还价。
6、打字、印刷、校对的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格式 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打印、校对任务。
7、要了解三机(计算机、速印机、复印机)的基本性能、操作熟练,能排除一般故障,要保证设备、资料、环境的正常服务。如发现机器故障,要及时报主管领导,并和厂家联系,力争尽快修理,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离开岗位必须请假,锁好门窗。如因此丢失资料或有关设备,除立即作待岗处理外,要照价赔偿,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9、要认真钻研业务,要及时收集校内各类教学人员的各种计划、总结、教学实录、优秀教案、统计图表等资料,并及时整理,装订封面,分类存放,按年度编次归档。如因工作松懈没按时收取各种资料的,后果自负。
10、要建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课业管理、人事管理、资料管理、个人业务管理等管理系统,使各类资料实现规范化管理。
11、要保持资料室的清洁和卫生,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资料室。如有外来人员参观、检查,要做好登记。如有闲杂人员进入,第一次,提出批评;第二次扣发当日津贴;第三次扣发当月津贴,并在全校会议上点名批评。
12、借阅资料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借阅人姓名、日期、资料名称、份数、归还日期等),须主管领导批准,做好登记,并要求在10天内归还。借阅资料不得损坏遗失,未经同意不能复印,不能再转借、外借。各级、科组和各部门的资料必须及时交资料保管人员分类存档。上级文件在行政阅后(或传达后)必须归档存放。如发生资料遗失,一切责任自负。情况严重的,作待岗处理,并扣发学期任何津贴。
五、图书馆理员职责
1、配合教学搜集和积累必要的教学资料(含剪贴),做好资料索引,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2、配齐各科教学挂图,各种计划、总结、教案实录,统计图表资料装订封面,分门别类,按年编。
3、及时做好新书登记编目和分类上橱工作,并不断做好资料的清理和更新工作。同时做好旧图书资料的修补工作。
4、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规定进行借阅。
5、组织指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关心学生阅读情况,每一学期组织一次读书心得交流,一次读书知识讲座。
6、热情服务,钻研业务,提高效率。
六、校产管理员职责
1、凡拨入或购进的物品必须有校长或总务处主任签名,一切物资必须办理领用登记。
2、校产管理员负责全校物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全校物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有权与总务处主任检查各部门、班级的财产管理情况。
3、各部门及专用室必须建立本室的财产登记册(一式两份),订出保管制度,管理人员变动时做好交接手续。
4、凡借出校外的财产必须写借条,明确归还日期,并经总务处主任或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借出,遗失及损失一律要赔偿。
5、各教室做好桌椅门窗及用电设备的保管工作。
6、对借用学校用品调离的教职工,管理员要开出归还清单,财务人员凭清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7、每年寒假、暑假前全校清点校产一次,并及时将清点结果报校长室。
七、功能室管理员职责
1、各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财产必须建立登记册(一式两份,自存一份,交一份校产管理员保存)。
2、对所管物品要按制度保管、合理使用,如有缺损要及时采购,对上级拨入新购的物品做好登记,因工作变动要做好交接。
3、各保管人员实行专责制,对所保管物品必须加强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借给外人,如领导批准外借,应有借出借条,写明归还日期,钥匙不准复制给其他人。
4、各管理人员要定期清洁功能室,保持功能室整洁。
5、各管理人员要把功能室课程表张贴在指定位置。
八、司机职责
校车司机在总务处领导下负责学校交通运输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1、校车,不损伤损坏车辆,认真 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校车随时行驶。
2、遵守坐班制度,在上班时间内,若暂无出车任务,应由学校调配其它工作。
3、在节假日或夜间如有特殊急需用车,司机应服从调配,主动配合。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及其他安全行车制度,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则由司机本人负责。
5、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用车。
九、厨房工作人员职责
1、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优质服务。
2、  工作时间坚持做到“五不”: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倒垃圾及脏水,不用手指拿食物,不对着食物咳嗽。
3、  上班穿工作服,配戴白帽、围裙、口罩。
4、  食品加工制作按原料、半成品、成品顺序操作,严格区分生熟厨(餐)用具。
5、  食物存放实行“三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药物隔离。
6、  盛器、食具做到“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7、  饭厅厨房和工作场,达到无鼠、无蝇、无蟑螂。膳后及时清扫场所、盛器、餐具及台凳,保持内外清洁。
8、要绝对保证师生的食品、食物清洁卫生,防疫消毒,保证师生的饮食安全。
十、学校门卫职责
1、学校传达室全天候值班,二十四小时不离人。早上7:20开门,中午1:30开门,学生回校,门岗巡视校园,打扫卫生。
2、外来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区。来客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会客。
3、对于外出学生一定要有教师的批条,并将外出学生的年级姓名、外出时间记录好,将批条附在记录上。
4、把每天的报纸做好登记、记录,并派到各办公室夹好。把每月的书刊做好已到记录,并交到行政室。
5、学生家长有事进校必须向保安人员如实际述理由,方可进校。接送学生的家长只能在校门外等候接送学生,不得进入校门。
6、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校门。
7、每天放学后检查各场室,关好门窗,关闭用电开关。
8、定期对沟渠、卫生死角清理,并与课室一起进行定期灭蚊。
9、在教师正常上班时间内必须早上、下午都巡查校园,假日负责巡查,杜绝校园财物失窃和损坏现象,有事立即向办学单位报案。
10、学校保安人员必需按上述各项要求,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办好学校作出贡献。
 
第四部分  教师管理制度
一、考德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2、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坚决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歧视差生,不以任何形式体罚或变相提法学生。
3、与人为善,团结协助。不互相扯皮,不无中生有搬弄是非,不吵架,不骂人。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乐意接受并努力完成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分配的其他任务。
5、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和利益,对歪风邪气敢于正视和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积极协助学校领导工作。
二、教职工文明礼貌公约
1、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职业公德,讲究仪表礼节,处处为人师表。
2、穿戴整洁,端庄大方,上班不化浓妆,佩戴首饰适度,附合职业身份。
3、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切忌粗言恶语伤害学生。
4、在校园内本校职工见面,应点头致意,以示问候。遇到学生行礼问好时,要热情还礼,遇到外宾或参观人员要以礼相待。
5、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说话轻声,走路轻声,不打扰他人工作、学习,无事不随便进入他人办公室。
6、尊重他人,团结同事,不互相拆台,不讲粗话,同事之间不争吵,做到团结协作,奋发向上。
7、参加集体会议、讲座活动时,应讲究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交头接耳、不接电话、不随便进出会场。
8、礼貌使用电话,打电话要简短、低声,私人电话不宜超过五分钟,以免影响公事传迅。
9、接待家长和公事客人,要热情有礼,起立迎接。
10、凡学校教职工,骑单车或摩托车入校时要下车,单车或摩托车要按指定地点整齐存放。
11、教师要自觉自律,不得随意拿走阅览室的报纸、书刊或杂志,不得随意在学校的报刊、杂志上乱写乱划。
12、要讲究和维护集体宿舍、公共场所(卫生间)以及个人住所的卫生,做到事事处处为人师表。
三、教师预防学生近视工作职责
(一)班主任工作职责
1、班级学生的视力变化情况,积极配合校医(保健教师)做好学生视力检查,教室采光照明检查、课桌椅配套和学生座位调整等工作。
2、教育学生养成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做到读、写姿势和握笔方法正确,眼睛距书本一市尺左右,写字一小时要休息片刻,不躺在床上看书,不在行进的车上看书,不在较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
3、每年协助校医对学生进行检查视力1-2次,近视眼新发病率应控制在1.0%以下。
4、督促学生课间休息时到室外去活动或远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
5、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控制随意多留课外作业或利用各种方式变相占用学生课间休息的现象发生。
6、定期与家长联系,并督促家长配合做好子女的视力保护工作,向家长宣传有关近视眼的防治知识,学生视力有变化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结合家访,提出改善家庭学习环境,合理安排学生生活、作息制度及其他防治措施的意见。
(二)科任教师工作职责
1、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学习规律组织教学,按时下课,并督促学生到室外活动或远眺。
2、在教学过程中,随时指导学生注意读写姿势,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板书的字体要粗大,字迹规范化,使左右两边学生均能看清。
3、严格控制测验和考试次数,按照规定布置课外作业量,不任意增加课时或在节假日补课。
四、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考勤制度如下:
(一)教职工考勤办法
1、教职工工作时间以学校作息时间表为准,全体教职工必须提前20分钟到校,值日教师、值周组长、值周行政提前30分钟到校做好值日工作。
2、考勤登记制度,因事因病需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请假(事假、病假)半天内由级组长批准,1-3天由学校领导批准,4天以上者,由本人写申请学校加意见,报教育局批准。
3、教职工请假需到教导处或校长室填写情假条,批准后由教导处登记并安排有关课程。半天内由级组长负责调课,一天以上由教导处安排调课。
4、教职工不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无故缺勤者作旷工论处,如有突发性事情或疾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5、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需离开工作岗位办急事或看病需向年级组长报告登记,一个月内不超过六节可视为全勤(连续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除外),超过六节者不属全勤,其超过节数按每天六节累计天数,扣发津贴。
6、关于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参照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考勤奖惩制度
为使教职工能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达到鼓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对全勤者给予奖励,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奖勤措施。
1、请假
A、事假:有事先请假后销假。凡需请假者(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除外),应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调好课并将调课情况报教导处备查,同时向级组长说明情况,填写请假单交校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凡未安排好工作,由教导处安排代课的,按每节课______元扣除考勤奖。
B、病假:有病要先向校长请假,病假二天以上(含二天),必须提交医院病假证明。满假上班应先到教导处销假,避免仍当请假计。因病不能上班,当天的课由教导处安排,每节扣_____元;如自行调课、自行安排好的不扣(病情特殊的作特殊处理)。
C、公假:因公外出开会、学习,一天内应自行调好课,三天以上,有通知并经校长批准无法调课的,由教导处核实后,另作安排。
D、机动假:在没有课、调好课和没有会议、集体活动或不影响学校正常活动开展的情况下,学校规定教职工每月有半天机动假,处理个人事务,仍算全勤。机动假限当月使用,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申请表,报教导处审批并备案。
2、全勤奖。
学校教职工上班期间从未请假、旷工的,可或当月全勤奖。月末未休一次机动假,每月可获超勤奖。学期结束,每月均为全勤且未休一次机动假可获学期超勤奖______元。
3.迟到、早退。
A、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事后需到教导处说明情况,无故迟到、早退者,一次扣除奖金_____元(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要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应提前打电话给校长,按事假处理。开会或集体活动迟到、中途离开或提前溜走,按旷工一节计。
B、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一经发现,一次扣_____元,二次扣发当月津贴,并取消评优评先考核资格,三次以上要在全校大会上做检讨,扣发一学期任何津贴和补助。
4、缺勤(误课)、旷工处罚规定。
按照《广州市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条例》要求全体教职工自觉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时到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凡有事请假者,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或上级学校要求返校参加活动,会议时间,不履行请假手续,不回校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并作如下处罚。
A、旷工属无组织纪律行为,旷工一节课扣_____元(一天6节课共计_____元);旷工一天,要在教师大会上检讨,除扣发当月任何津贴,还要取消评优评先考核资格;旷工二天,扣发本学期任何津贴和奖金;旷工三天以上或多次旷工的,学校上报教育局并予以解聘。
B、缺勤。教师无故缺勤或误课,缺(误)一节课,按矿工半天计,缺(误)二节课,按矿工一天计。因误课引起事故视轻重扣发当月任何津贴,并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取消评优评先考核资格,情况严重者,还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说明:年级组长是年级组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有责任做好本年级组考勤工作。年级组长不但要认真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加强本年级组的管理
五、政治学习制度
1、每周______课后,为全体教职工政治学习时间、周_________________行政政治学习时间。
2、全体教师都要积极参加市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级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教研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无特殊情况,每个教职员工都要积极参加。确因故未能参加,必须事先向校长请假。如未请假又不出席者,作旷工论处。
4、要树立较强的时间观念,要准时约会,不早退、不中途离场、不随意走动。
5、遵守会议纪律,培养良好会风,与会议无关的书籍、报刊不得带入会场。要懂得尊重会议主持者,开会时不交头接耳,不随意喧哗,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要认真听讲、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并做好记录。
6、会后按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对领导布置的任务,要想办法按时做好。
7、会后要自觉摆椅子,关好风扇、门窗,做好会场保洁工作。
六、业务学习制度
我校为了提高教师的素质,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使他们有较渊博的知识,掌握教育理论,懂得教材教法,有较高的精神境界,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并从中培养一批教学骨干,从而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师资培训的规定:
1、抓好教学研究活动。通过教研组或备课组,组织专题讨论,组织教学观摩和经验交流,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取长补短,相互提高。学校保证每周一次集体备课,两周一次教研活动,并且要做好记录。
2、组织教师系统自学。有教师根据自己的水平和需要,做到“三定一检查”,即定内容、定时间、定进度,教研组督促检查。
3、落实以老带新,以新促老或结对子。开展老教师对新教师传、帮、带活动。这不仅是提高青年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还可促进老教师进一步提高。
4、邀请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邀请特级教师介绍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以扩大教师的知识领域,开阔教师的眼界。
5、鼓励教师参加本学科的专业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发表了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的教师予以奖励。
6、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选送骨干参加广州教育学院或参加区教师培训中心的骨干培训班学习。
7、每学年可在适当时间,组织教师外出参观学习。
8、合理安排教师的课程,促进教师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七、教研组活动制度
1、加强教学研究,教改研究活动,对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提高教学效果,有重要意义。全体教师必须积极、准时参加教研活动。
2、每个教研组开学初必须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根据学校的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教研、教改活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教研教改活动。
3、教研组长主持教研活动。每次活动要确定一个主题,要有教师作中心发言。力求做到每次活动有目的、有内容、有气氛、有所得。每次教研活动必须做好记录。
4、教研组长要即时总结教研、教改经验,加以推广应用。争取教研、教改有所创新,有新发展。
5、学校对好的教研教改经验总结或论文给予奖励。
6、各教研组要组织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开展教学专题研究,开展教学改革,开展公开教学活动。
八、计划制订、实施要求
1、计划是工作的指挥棒,是搞好工作的首要环节。学校教研组、年级组、少先队、班主任、各科任、第二课堂辅导小组等,都应在开学一至二周内认真制订好计划,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制订计划必须依据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校本部门的实际,必须切实可行。做不到的不定、不搞形式主义。
3、计划一式若干份,除送教导处一份存档外,做到有关人员人手一份,便于大家按计划开展和检查工作。
4、计划制定以后,学校领导、部门、各老师都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决不允许“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现象出现。
5、教导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对执行计划中出现的问题即使纠正或解决。
九、总结要求
1、有总结,才有进步。全体老师都必须提高对搞好总结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总结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有利于交流经验。对问题和挫折,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
2、总结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和督导评估要求,每项工作都必须有总结。每个学期、每个科任教师都必须有教学专题总结,班主任要写好班主任工作总结。学校、教务、年级组、教研组、党支部、团支部、工会、少先队、总务后勤、卫生室均要写出专门的总结。
3、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写好总结。要注意总结的质量,提高总结的水平。总结要有理论、有做法、有效果,要一分为二看问题。总结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看到成绩,总结经验,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吸取教训,以利于今后工作的提高。
4、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依时上交书面总结,以免影响全局的工作。
5、学校对个人总结进行评比,对优秀总结,学校给予奖励,同时推荐给上级领导或有关刊物发表。鼓励教师钻研业务,探索科学理论,评价介绍自己的实践。凡在省、市、区获奖的论文或总结,以及各级报刊发表文章者,学校给予奖励。
十、值日制度
1、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持学校整洁,优良的教学环境,人人有责。要求全体教职工,尽心尽力,做好值日工作。
2、学校按照实际需要,编排教职工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值日工作。
3、值日小组长主持当天值日工作,组织值日教师、值日学生,完成当天的值日任务,保证不出事故。负责填写《校务日志》。
4、值日教师必须佩带值日标志,按学生作息时间表,提前和推迟30分钟到、离校。
5、值日教师职责是:①学生上学、放学时候,护送他们过马路,保证不出交通事故。②维护学校当天的教育,教学秩序,对违反学校纪律,违反学校卫生制度的人和事,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③对当天各班的出勤、纪律、卫生、安全等进行督促检查,进行评比、评分,并将情况登记在《校务日志》上。④维护学校的安全,有权盘查未经许可进入校园的可疑人物,弄清情况,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⑤当天发生的问题,值日教师小组长要与其他值日教师一道商量解决,确实无法解决,要及时反应给学校行政处理。⑥组织值日生协助做好上述工作。
6、值日教师须在《校务日志》上签到。教导处依据《校务日志》值勤情况计发值日补贴,并给值日教师工作评分。
7、对在值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在值日工作中,因无故不参加,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责任事故者,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一、优秀值日教师评比暂行办法
1、评比目的:明确管理学校正常秩序。落实“值日教师工作制度。
2、评比对象:各值日教师。
3、评比标准:
①遵守值日考勤制度,依时到位执勤。
②抓好早操,放学清场和 课间纪录的管理。
③认真执勤,没有发生责任事故。
④填好校务日志,完成文明评比登记,值日教师考勤登记。
⑤认真抓好当天全校的“行为规范”的执勤检查工作。
1、评比方法:
①查阅考勤纪录。
②平时检查与评估小组评定结合。
十二、家访制度
1、家访是加强教师与家长、社会的联系。争取家长、社会的支持,齐抓共管,共同教育好学生的重要手段,每个教师都应重视做好家访工作。
2、家访必须有目的进行。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思想品德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以适当的方式告诉家长,让家长真正地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对在家长在校发现的问题,与家长共同商量,及时解决。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家访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宜只向家长告状,要注意家访的实际效果。
3、尊重家长,加强与家长的感情联系。胸怀开阔,不计较个别家长对教师的偏见,绝不允许与家长吵架,有失教师的尊严,应以为人师表的行为和风范,感动家长,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4、重视家长意见。要抱着热诚的态度对待家长意见。对家长所提意见。要全面调查、了解、分析。正确的意见,虚心接受,好的已经或建议,及时反映学校领导,加以解决,以利学校工作的提高,家长因不了解学校实际而提的偏激的或不很正确的意见,要加以诚恳耐心的解释。让家长给予理解和谅解。
十三、计划生育、晚婚碗育要求
1、全体教职工要按照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同时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亲属实行计划生育。
2、要自觉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为晚婚。
3、要自觉实行晚育,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小孩以后,要求上节育环。确实上节育环不适的应有医院证明,并且要采取其他的节育措施。
4、计划外怀孕第二胎者,要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三个月起责成其本人停职检查,限制三个月内落实补救措施。
5、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6、凡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理任何一条款者,除批评教育外,学校不发每月出勤费和期末一切奖金,不评先进。
十四、教师学年度考核细则补充
(一)政治思想品行
1、参加政治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①不参加政治学习,教师会议的次数达全期的三分之一(以十八周六次计算)。
②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按要求参加升旗仪式全期达三分之一者(以十八周六次计)。
③教育、教学活动(全校性参加的活动)三分之一的次数未参加者。
④因不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每周工作安排,而未能完成有关本职工作的。
2、因不负责而使学校发生事故,学生身体和公物受到损害的。
3、不上班会课每期达三次,不开展少先队活动每期达三次,不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达三次以上指挪作它用的)。
4、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听学校每周工作小结的。
5、未按要求组织学生定期开展行为规范评比活动者,经教导处查实的。
6、品行不端,着装欠端庄大方,或曾因某种原因在同事之间闹不团结或在办公室粗言秽语,影响较坏的,或者同事间挑拨是非。凡存在上述各条中的任何一条者,在考核德育方面2、3项中不能打“优”,只能打3.5分以下。存在上述各条件中3条以上者,不能打“良”。
(二)、业务能力
1、  积极开展提高差生、培养尖子活动。
2、  认真批改作业,及时法反馈。
3、  按教学大纲要求依时完成教学任务。
4、坚持使用电化教学。
(三)教育、教学能力
1、能经常制作教具(包括各种图片、幻灯、投影片、录音、录像等)。
2、每学期的总结、教案、论文被评为学校一等奖以上的,可打3.6分以上。
(四)履行岗位职责
1、备课、改作、检查为良好以上。
2、经常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属本科发生的事、本班发生的事,由任课教师先解决,不推卸。
3、指导下级教师备课参加比赛的或受好评者。
4、在本科组内全年曾2次以上作中心发言或进行教学质量专题发言作教材分析讲座的(传达文件、会议精神不算),或帮助下级教师改进教学工作的。
(五)工作业绩
1、平均分全年级第一,与区相比位置居前。全年级第二。
2、生成绩合格率达98%。
3、比上年度接手或比上学期有明显进步的。(参照教导处公布成绩,上学期与本学期比较而定)。
4、评为先进班级、进步班级、卫生先进班、优秀中队、财物保管先进的。
5取得教研成果的。教育教学中辅导学生获奖。
十五、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
坚决贯彻执行省、市《计划生育条例》,提倡晚育晚婚,优生优育。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如下处罚:
1、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任何一条者,不能评选先进。
2、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实行晚婚晚育者,不提工资,不评职称,不发每月奖金和岗位补贴,不发期末一切奖金,并将解聘,调处本校。
3、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小孩子,由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将不再聘用。
4、如不采取任何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流产、影响工作的,流产期间不能算公假,不能评先进(采取了措施而怀孕都除外)。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任何一条款者,不能评先进。
 
第五部分       职工管理制度
一、校医人员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的根本职责是做好医疗、防疫保证工作。
  2、积极主动地搞好学生、教职工的防疫保健工作,填好学生健康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3、每日课间餐时间要巡视一次,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反映。
4、发现患有一般常见病的学生,要及时诊断治疗,争取尽快康复;对急性重症患者,要及时送附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5、做好购置药品计划,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实行,要严格把关。
6、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给学生注射防疫针。
7、做好督促检查食堂食品卫生和营养事物的构成情况,坚持每天试尝并做好记录,以保证学生身体正常发育的需要。
8、校医对病号要做好细心到问病,准确落药,如遇紧急情况立即送医院并及时与家长联系。
9、使用药物要严格检查,需要消毒的针管、器皿要严格消毒,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二、资料管理员管理制度
1、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凡属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打印文件要有底稿,及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装订、归档。教学档案在本学年度结束后的十月份立卷归档。
2、卷内文件按问题、作者、时间及其相互的有机联系,进行系统排列,编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封面,装订成卷。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上下级文件、本部门党、政文件及保管期限不同的文件,都要分开。一般不同年限的文件也不要混在一起。文件的页码应编在卷内文件的右上角。卷内文件要去掉金属物等易蚀物品。
4、搞好防潮、防尘、防虫、防盗、防火等档案的技术保护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5、熟悉和研究学校档案的内容和特点,随时了解学校的技术保护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6、熟悉和研究学校档案的内容和特点,随时了解学校工作需要,汇编各种资料,主动提供方便。同时编制档案目录,建立查阅、借阅登记等制度,为学期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图书管理员管理制度
1、图书室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按时到岗。
2、按时开放,非开放时间不得让学生入内。
3、图书合理排列,严格按分类号排架、取书,归架要做到迅速、准确。
4、经常整理书架,保持室内整洁有序,对破损的书要及时进行修补。
5、自觉执行图书室规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任何人借书,必须写好书名,借阅归还时间、价格、数量。
四、打印员管理制度
1、打印员要在学校及教导处的领导下,积极为学校党政、教学工作服务。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不泄露、不议论各种材料,特别是对学校上报和翻印的机密文件,要严格保密。
3、不断提高打印技术,不断提高对电脑等设备的熟悉程度。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及时听取教职员工对打印等工作意见,做好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用纸、油墨使用等情况记录,期末要将各情况汇报总务主任和教务主任。
5、注意复印机、电脑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管好纸张,节约用纸,杜绝一切浪费。
五、保卫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保卫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爱校如家。
2、值班人员必须着工作服及佩带胸卡上岗,严格守卫校门口,不得离开。
3、正常值班时间内,不能陪同朋友聊天。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向学校行政或保卫组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校。
4、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能进校。
5、保卫工作人员应做到衣冠整齐,上班不穿拖鞋和抽烟,对外来客人必须作到文明有礼、态度和蔼、热情,认真做好传达工作。
6、必须监守岗位,加强校内巡逻,有事立即呼叫,并协助处理学生突发事件。
六、司机管理制度
1、每天按学校规定,按时上班,开车前必须检查汽车安全性能。
2、行车安全驾驶,不开快车,听从交警指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车人员及车辆安全。
3、协助学校做好资料的转送、领取工作。
4、任何部门使用校车必须经过校长批准,方能使用,司机不能擅自开车,尽量降低汽车费用。
5、主管行政督促司机做好校车保养、维修工作,保持汽车内外干净整洁。
6、车厢内禁止吸烟,以保证空气新鲜。
7、职工外出学习,处理公事可向主管行政申请用车,由主管行政协调解决。
七、校产管理员管理制度
1、配合学校后勤部门工作,提出进货要求及合理化建议。
2、所有入库材料、工具及办公用品必须全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物资要拒绝入库。
3、仓库物品要做好合理存放,掌握保管物资的规格性能及用途,所有存放物品要尽快放到合适位置上,要进行科学管理。
4、材料、工具、家具、办公用品的发放,要做好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要拒绝发放。
5、做好防火措施,库内禁止吸烟。
6、建立实物数量登记档案,库存物品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整理,年终做一次清查工作,废旧物品及时上报处理。
7、仓库保持良好通风,要确保库存物品无腐烂变质,做到不缺货、不积压,保证正常供应。
8、保管员要严格遵守制度,不擅离工作岗位。
八、电教管理员管理制度
1、负责管理学校各种教具、挂图及实验仪器。
2、根据各科教学内容和进度,配合教师做好教具使用的工作,并注意记录各教具使用的情况及效果。
3、经常注意清理检查教具、仪器并及时进行保养维修,保持教具的整洁。
4、认真做好教具、仪器的分类登记,严格执行收发、借用登记手续。
5、对贵重仪器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按规定加强管理,注意妥善存放,杜绝事故发生。
6、热爱本质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教具、仪器的性能、特点、用途,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技能。
7、配制保管好电教仪器,做到防火、防盗,保证安全,若有丢失及时上报领导。
九、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车辆的保养维修,司机纪律、劳保福利、用车派车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1、车辆的保养维修
(1)为延长车辆的使用年限,司机要坚持日常的车辆保养工作,自觉爱护车辆。做到经常检查车辆,特别在出车前,收车后,要注意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予以处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2)车辆需要修理时,由司机提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需要修理的部位,需要更换的零件和修理费预算等)经主管领导并请示校长同意后,方可修理。车辆的维修原则上应指定的修理厂修理,特殊情况除外。
(3)进厂修理费或自修的零件购置发票,必须经司机本人,主管领导、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4)车辆进厂修理时,为预防因隐蔽的零件未更换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发生现象,司机应随车到修理厂跟班。
2、司机纪律与责任
(1)司机要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热爱国家,热爱集体,互相帮助,服从调度;尊重用车人的意见,不得刁难怠慢。要热情服务,确保安全。
(2)积极参加学校各种集体活动,不要无故缺席。如因故不能参加,要预先向领导请假。
(3)提高保密的自觉性,不得传播领导及教师谈话内容,如因司机传播引发不良影响,要严肃追究责任。
(4)司机在行车中,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必须说明经过,找出原因和存在问题,并作书面检讨,听取教训。
(5)随车一切证件,司机必须妥善保存好。外出停车时,不要远离,久离车辆,以免发生失车事故。如失职造成失车、失物、失证及车辆损坏,由司机自负一切责任。
(6)未经批准,私事开车外出,发生的事故,除须及时报告处理外,其一切后果自负。
(7)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借车给别人驾驶或学车,违者每次罚款500元。私自利用学校车辆外出搭客赚钱的,除罚款500元以外,还要严肃处理。私自将公家油料送给他人者,除按价赔偿外,扣发当月岗位奖和安全行车奖。
3.派车和私人用车及其他
(1)学校车辆,原则上不借给私人用。如遇特殊情况,用车人除应自觉支付司机补助、餐费和自付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过渡费外,还须每天交_____元油料及磨损费。长途原则上不安排用车。
(2)除正、副校长外,任何人不能调派车辆。
 
第六部分   教育管理制度
一、加强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1、加强各科教育
(1)、认真发挥语文、思品、音乐、美术等学科的主渠道作用。
(2)、切实做到相关学科教学与其他学科有机渗透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⑶、积极开展课外、校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我爱中国》、《小学生国情十知道》、《国情读本》等有关课外必读的书,要认真组织学生阅读,并举办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
(5)、《中外名人画》要按规定张挂。
2、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
①、建立健全的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②、规定的内容要组织学习并参观访问、调查、提高认识。
⑶、落实两个通知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④、要加强师德教育、要宣讲《中小学教师日常职业道德规范》。
3、加强贯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①、要检查在学生中有无吸烟、赌博、考试作弊、浪费粮食,使用不文明语言、损坏公物、在黑板、墙报、课室等处乱画的行为。
②、要制定措施杜绝学生上述不良行为。
③、开展“优秀班干部”、“文明学生”、“创造小能手”的达标创优活动。
4、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①、要认真宣传和贯彻这些法律和文件的精神。
②要认真做好预防小学生违法犯罪的工作。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③要防止恶霸势力侵害小学生,要建立家长、学校、社会相结合保护小学生健康的成长的网络。
二、德育工作目标管理
      德育工作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校首要工作。我校为抓好德育工作、制定达到如下管理目标:
总的要求:
三、德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德育工作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德育工作抓得好与坏,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问题;关系到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及民族兴衰的问题。我们务必切实抓好。为此,特拟订此德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望全体教师认真贯彻落实,为培养“四有”的跨世纪的一代新人作出应有的贡献。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及作用,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的思想、提高重视抓德育工作的自觉性,树立抓德育工作的急迫感。要把德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并把它扎扎实实抓好。
2、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德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常掌握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要充分发挥党、团、队、工会办干部和级、科组长、班主任的作用。认真抓好这支德育工作队伍。
3、对德育工作要注意“五个性”,贯穿“三个中”,做到“四个化”,坚持“五个定”,即注意工作的科学性、持久性、趣味性、针对性、实效性;把德育贯穿到学校的管理之中、教学管理之中和各项活动之中;做到德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系列化、多样化;坚持德育工作定期汇报,定期研究,定期交流、定期总结、定期评比的制度。
4、要认真上好思想品德课。思品课要做到“两保证”,“五个一”。保证时间和质量,保证不作他用。五个一即讲清一个概念,联系一个实际,明确一个道理,进行一次教育,受到一定效果。
5、要上好班、队会课,提高班会课的质量。注意做到“四个性”;计划性、针对性、渗透性、生动性。要保证班、队会课的时间,不得改上其他课。
6、加强进行“四有”、“五热爱”教育;努力学习的教育;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良好意志和品格的教育;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
7、深入开展学模范活动。要以规范为榜样,不怕困难,乐于吃苦,热爱祖国,多作贡献。要进一步开展“学雷锋,助人为乐,做好事,送温暖”的活动。做到学英雄事迹,续先烈遗志,树一代新风,做一代新人。
8、认真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建设。班主任既是学生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又是学校联系各个班级,乃至每个学生的纽带,班主任的好坏不单直接影响整个学校工作的运作,也直接决定了学校的整体面貌。国家的交易免得能不能实现,学生能不能全面发展,班主任起着全面的作用。因此,班主任要树立荣誉感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深入进行家访,坚持做细心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强化学生的思想,建立良好的班风。对成绩显著者学校给予必要的奖励。
9、要搞好少先队工作。少先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要按队章的要求,切实抓好大、中、小队的机构建设,并发挥组织作用。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少年儿童的队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优秀辅导员、优秀队干和优秀队员,学校给予必要的奖励。
10、要充分发挥“三结合”教育的作用,定期召开家长会和办好家长学校,做到德育工作一体化,
四、校风、学风教育要求
(一)内容:
校风:团结    奋发    守纪    健美
教风:爱生    严谨    求实    进取
学风:尊师    守纪    奋发    上进
校训:立志        求是        创新
(二)具体要求及措施:
1、理解熟记校风内容。首先让每个学生理解校风、学风内容;再要求每个学生背诵熟记。
2、把校风教育与学生守则贺行为规范训练结合,与“创文明学生”活动结合,常抓不懈。
3、各班相应制定了班风奋斗目标,具体地落实班风要求。
4、落实校风,首先从仪表抓起。因此我校统一校服,要求每天上学穿校服、戴红领巾,体育课穿运动服。这样既有利统一严谨地作风的培养,也防止了学生中比穿戴的不良习气的产生。
五、关于加强“两史一情”教育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江泽民书记关于在青少年中加强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地指示精神,紧密配合学校地德育工作,特制定如下要求:
1、少先队在全大队开展“爱祖国、学先锋、树理想、做主人”为主题地系列爱国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两史一情”教育,发动和组织少先队员,有计划开展广东现代革命斗争史的考察活动。
2、学校图书馆要有计划购买有关“两史一情”的图书、图片,少先队广播站要组织“两史一情”教育专题节目。
3、各科教学要把渗透“两史一情”教育为教研重点,要组织看各科教学渗透“两史一情”教育的录像资料,学习有关教改经验,开展专题探索课观摩活动。思品课要补充“两史一情”教学内容。
4、要组织学生参加有关“两史一情”的征文、征画比赛活动和观看有关的电影,知道购买和阅读有关的书刊。
5、要把开展“两史一情”教育列为评比文明班内容之一。
6、校园各种宣传阵地要以“两史一情”教育为重点,如张挂革命领袖、革命英雄、古今画像,宣传橱窗张贴资料、各班黑板报要有“两情一史”教育宣传角、图书角。
七、转化后进生的措施
   所谓后进生,是指那些道德品质差、学习成绩有不好的学生。顽皮学生虽然人数不多,但影响较大。他们不但自己不好好学习,而且经常影响集体,妨碍别人;或损坏公物,伤害他人。对这些行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转化后进生地工作。
1、分析形成后进生地原因。如从教庭方面、学校方面、社会方面、学生本身方面等进行分析。
2、注意转化后进生的四个相结合的原则。
①转化目标与措施相结合;
②提高认识与行为训练相结合;
③严格要求与尊重爱护相结合;
④教育的针对性与连续性相结合。
3、转化后进生的措施。
①要篇爱后进学生,信任后进学生。要从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习上、生活上体贴、关怀后进学生,是他们感到集体给他们的温暖,教师给他们之信任,打开他们幼小心灵的窗户,消除他们与集体和社会的隔膜;即使在严厉的批评时,也要渗透着热忱的关心和希望,而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去讽刺、挖苦、歧视他们。
②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后进学生。后进学生虽然缺点较多,但是在地位他们身上也在闪光点。教师要克服偏见为偏爱,善于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及时表扬热情鼓励,使之发扬广大,扬眉吐气,让他们体会到教师的求实精神和为人态度。
③对后进生的教育,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积极引导。要根据每个后进学生的特点,一步一步地提出切合他们实际地要求,并且引导他们切实做到,不能退让,也不得迁就,要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和懈怠惯性,促使他们一步一步地前进。
④依靠集体,教育后进学生。一要建立健全班集体和运用班集体舆论地力量,克服后进学生的不良行为和端正学习态度。二要建立后进学生档案和班级帮教小组制度,专门负责监督他们的行为,帮助并促其改进错误,健康成长。
⑤要做好家访工作。教师要向家长阐明对后进学生进行各种教育措施的必要性,以取得家长得支持和配合,定期通报后进学生在校的学学习情况和操行评定,通过家长学校,指导家庭教育的方法,提高教庭教育水平,使之与学校教育形成有机的结合。要求每学年后进学生的转化率达90%以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
 
第七部分  教学管理制度
一、教学常规制度
1、备课基本要求: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每个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好备课的重要性,要求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认真、深入、充分地备好每一堂课(包括基础训练、
作文课、复习课)。
(2)备课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基本,从宏观上明确本学科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系、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要求和教学规则,微观上必须明确每一课的目的要求、任务和具体内容。
(3)备课要深入钻研教材,正确地掌握和处理好教材的重点、难点,对每一课时应传授的知识和技能,教师要做到心中有数,理解严密准确,不出错漏。
(4)备课既要备教材,更重要的是备教法和学生的学法。要从本班学生的实际出发,科学地安排教学步骤,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有利于激励学生当好学习的主人。
(5)认真写好教案。教案要整洁,条理清楚,切实能指导好上好课,不搞形式主义,不能抄袭人家的教案,每一课(章、节)的教案以课时为单位编写。教案的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教具的准备,教学基本步骤,教学方法,板书设计,课堂练习,小结,作业布置等。要明确地体现出教学过程和教法,无教案不得上课。
(6)备课形式以个人独立钻研备课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备课。逢星期五为同级同科集体备课或评教评学活动时间,由备课组长主持,每次集体备课要有一位教师作中心发言并指定专人作好活动记录。
(7)学校建立教案检查评比制度,每学期检查两次,时间定为第八周和第十四周,由教导处和科组长负责检查,教学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2、上课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要求每个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向四十分钟要质量。
(2)教师上课必须充分准备,情绪稳定,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整洁仪表大方。
(3)上课前应指导学生进行必要的预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教学目的要明确,讲课时要围绕中心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要漫无边际,东拉西扯。整个教学过程要严密组织使课堂教学既层次分明,又协调紧凑。教学时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各类学生都学有所得,特别是要照顾到差生,力求使他们能掌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要把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贯穿的各科的教学之中,每一位科任教师都必须牢记:自己既是一位教学工作者,同时也是一位德育工作者。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坚持教书育人,努力做到“文道统一”、
(6)要积极改革课堂教学方法,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尽量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以勤动脑,勤动口,勤动手的机会,充分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使学生学得生动活泼,理解深刻,举一反三,能灵活运用。
(7)要认真组织学生的课堂纪律,不得让学生随意走动,随便讲话或搞小动作。课堂纪律不好不讲课,待维持好纪律以后才继续讲课,以免徒劳无功。搞好课堂纪律即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又要讲究方法,循循善诱,以理服人,更要从改革教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入手。
(8)上课时老师不得坐着上课(有病除外),如有发现坐着讲课,开会点名批评。
(9)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讲课声音清晰、响亮、表达意思明白,语言生动有趣、板书讲究艺术、要求正确、清楚、端正、富于启发性。
(i0)严格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不抽烟,不坐教。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
(11)尊重学生,偏爱差生,不漫骂,嘲笑学生。坚决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包括罚站、罚抄书、赶出课堂,罚晒太阳,任何形式的打人)。如果体罚学生,查有实据,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扣除当月部分或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上课要认真负责,室外上课要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如果失职,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者,要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1)课内外作业的设计要遵循“精、活”的原则,即加强“双基”的训练,又要注重能力的培养。训练方式上应使学生有多动脑,多动口,多动手的机会,加深理解,提高实效。
(2)作业布置要适量,坚决“机械重复”、“题海战术”。为减轻学生课业过重负担,非工具科不布置家庭作业。工具科的家庭作业量为: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三、四年级每天不超过2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30分钟。
(3)作业要求要严格,同级同科对作业要有统一的要求。要严格要求学生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作业。当前要特别注意培养和训练学生从小养成细心审题、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的良好习惯。字迹潦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求重做。还要培养学生改错订正作业的好习惯。一定要从一年级抓起,级级把关,务必抓出成效来。
(4)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做到符号清楚,字体端正明了。作业错误要指出,批语要多鼓励学生,多教给方法并启发学生自行改正。作文要重视培养学生自觉修改文章的习惯。对于差生,提倡面批。作业本一般要求同科设甲、乙本,以利收缴和批改。
(5)要重视作业的讲评。要对学生的作业了解全面,掌握典型,分析综合,及时评讲,查缺补漏。对于差生,要热情帮助,耐心指导。
(6)建立优秀作业展览表扬奖励制度。每学期每班起码要有二次优秀作业展览。学期结束,各班要对作业做得较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奖励,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
(7)学校建立作业布置与批改的检查制度。每学期检查二次,时间为第六周和第十五周。作业布置以批改的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导处、科组长负责检查。
4.辅导学生要求:
(1)提高差生的学业成绩,是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选拔和培育尖子,可以为学校在各项比赛中争取荣誉,为国家培养高、精、尖人才打下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做好提差和培尖工作。
(2)必须热爱差生,正确对待差生,坚决反对厌恶、排除、歧视、放弃差生的做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差生。
(3)必须热情关怀、耐心辅导差生,及时帮助他们找出后进的原因,帮助他们改进学习的方法,不断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4)必须在授课、提高、设计联系、和批改作业等环节上,照顾差生的实际。特别是要精心设计一些适合差生思考的问题和练习作业,引导他们思考,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5)   要充分利用自习课或课余时间,加强对差生的个别辅导。对待差生要坚持以鼓励为主,要善于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对他们的点滴优点和进步,要充分肯定。同时对他们的缺点和存在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地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教育,纠正和辅导,引导他们不断改进。
(6)要正确对待成绩优良的学生,要教育他们虚心学习“更上一层楼”。在班上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热情帮助后进生,共同进步。对优秀生不能过于溺爱和迁就,不能滋长起骄傲情绪。
(7)在教学和辅导中,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又要重视选拔和培训尖子,提高他们的参赛能力,为校争光。
(8)早读课以辅导语文、英语、数学为主,各科辅导时间由各年级组商量确定,辅导教师要按规定时间到班辅导。
(9)对提差和培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5、考核学生要求:
(1)对学生进行考查和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又能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2)考试命题要依据教学大纲要求,依据教材内容,不超纲,也不偏浅,紧扣“双基”,适当灵活变化,考出学生的实际水平。
(3)没有好的考风,不可能有好的学风。必须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要经常对学生进行良好考风的教育,监考教师在监考时要认真负责,不看书刊,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允许学生以任何形式作弊。
(4)评改试卷要求实事求是,公开评卷,不得因是本校、本班、本科的学生的考卷而放宽要求;也不得对别校、别班、别科学生的考卷有任何不公正的评分。
(5)每次考试评卷以后,要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并填好报表上交教导处,以利于改进和提高。
(6)改革考试的方法,采取口试和笔试相结合,课堂考试与课外表现相结合。
(7)学校建立奖教奖学制度(另定),对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和学生,学校给予表扬奖励。
6、听课、评课要求:
(1)学校要努力形成虚心学习,积极开展教研、教改活动的良好风气。听课、评课是互相学习、共同研究的重要形式,全体教师必须按照学校要求,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去听课,原则上应该先调好自己的课程,不能因听课而耽误学生的学习。
(2)按照督导评估要求,每学期学校行政听课人平均30节以上,科任教师听课人平均12节以上,学校按照每位教师听课节数给予评分。
(3)教导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都应协助做好听课准备工作,如时间的安排,电教设备、课本、椅子的准备等。
(4)听课时,听课教师要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室,不讲话,不走动,不中途离场;上下课应与学生一齐起立,以示对执教者的尊重。
(5)要认真作好听课记录。听课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授课学校、班级、教师、讲授课题、教学活动过程、板书、简评等。
(6)要认真参加评课。大家要秉着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态度参加评课,好的方面应该肯定,供大家学习;不足之处也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来,以利改进和提高。评课不搞“一团和气”或互相“挖疤烂”。
(7)哪一科组织听课,就由哪一课组织评课,要做好评课记录。
(8)对校外举行公开课,学校给执教教师一定补助,对参赛获得名次的公开课,学校对执教老师给予奖励。
二、  深化教学改革要求
1、 认清形势,把教学改革摆上重要位置。
  当前,突出强调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首先要提高认识,要把课改深入到每位教师的教学中去。开展层次不同的教学研究,切实加强基本功训练,充分发挥学生健康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同时要进行教学整体改革和学校的整体改革,促使教育教学的整体优化。
(1)数学科应加强改革的使命感、紧迫感,又要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进行,当前既要学习市内国内开展教改的好经验,又要总结学校前几年的教改经验,使教学改革能在科学的轨道上蓬勃、健康地发展。
(2)英语科应进一步探索语言训练的规律,加强听、说训练创设情景教学法的试验,开展交际会话的集体活动,广泛使用录象、录音、电脑、网络等电教化手段,开展英语口语训练。
A、 英语活动日的研究。
B、 双语教学研究。
(3)美术科应加强审美能力的训练,培养艺术美的创造意识,提高观察力、造型表现力和创造能力。为此要探索“审美型”教学法模式,要充分运用录象、录音、幻灯、图片、艺术品种教学的导语,加强视觉美、听觉美、心灵美的感染,根据儿童的实际知识和心理特点,把美术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审美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加强其他学科的渗透和促进。
(4)音乐科应着眼提高学生的音乐素养,发展学生的创造精神,为此要从整体目标出发,优化课堂教学,要探索音乐欣赏、视唱、演唱、器乐、唱游等有机结合,形成长唱、弹、跳、赏结合的生动活泼的教学模式,要充分用电化教学,加强乐器训练、健全合唱队、舞蹈队、乐器队的训练制度。开展《发挥学生主动参与音乐学科教学》研究。
(5)体育科要提高体育基本教学法水平的同时,逐步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愉快教学,是体育教学寓于主题游戏、竟猜活动、舞蹈训练等多种活动之中,以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和生动活泼的形式,课内外结合的方法,提高体育教学的质量,增强学生身体素质。
(6)自然学科应探索课堂教学的“学习与操作并重”,课外活动的“掌握知识与操作实验并重”的规律,形成学用结合,手脑并用的整体改革模式。要加强实验室、科技室、生物园、花坛、养鱼池、小花园的建设,努力发挥教学效益。
3、 深化教学改革的措施,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素质。
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措施
    为了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选素质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减轻小学生过重负担》的批示以及省、市、区关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按照执行。
1、严格这些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课,需调课的必须报教导处批准,并由教导处运作;严格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不得随意加快进度,提前结束课程。
2、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总量。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时间总量不超过6小时,不得提前上课和延迟下课;确保学生每天平均1小时以上体育锻炼时间(含体育课),严格执行每天两操制度及课间操播放轻音乐制度,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提倡学生充分利用早上上课前的15分钟开展读书阅报和各种训练活动,但不列入考勤。
3、切实加强学生用书、学具及学生用品的管理。
语文、数学、英语、音乐、美术、社会、自然课程,每门只准使用一种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其他课程由学校选用经省境遇听或市教育局审查通过的教材。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级、班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各样的学习资料,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各类报刊以及未经教育局批准的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及学生用具。
4、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三-六年级书面作业不超过1小时、实行当天作业公布制度;不得以增加作业量的形式惩罚学生,提倡布置实践性、操作性的作业,杜绝机械性、重复性作业及大量抄写作业。
5、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改进评价方法。
除语文、数学、英语三个学科进行单元质量过关检测和期末考试外,其他学科一律不组织考试。这三科的检测、考试,要一句教学大纲,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除语、数、英三科在平时仍可以参照百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其他的学科学业成绩评定及语、数、英三科的学期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A、B、C、D等级制。不得按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张榜公布。
6、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未进教育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不能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单位,任何团体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
7、严禁利用假节日、双休日补课。任何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开展与课程教学相关的活动,不得给学生集体补课。对少数学习确由困难的学生要多关心,可以进行补偿教育,但不得收费。在职教师不得参与社会上任何部门和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节假日期间,学校的图书室、计算机室及运动场,有计划地,免费给本校学生提供后动场地。
8、创设宽松的成长环境,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转变观念,改善师生关系,创设宽松、安全的心理环境,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和指导,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教育活动,切实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深入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为减轻学生负担提供有效保障。
五.上好活动课的暂行规定
1、活动课必须由教师带领开展活动,每节课自始至终教师必须在场指导管理。
2、活动课必须安排好活动内容,课前做好准备。
3、活动课不能在静区上,以免影响各班上课。
4、活动课全校统一安排内容的节次,(如看教育录像)任课老师必须在场管理。
5、活动课的内容包括体育运动、游戏、艺术活动棋类、故事会、教育录像、电影、三模等,由任课老师安排。
6、严禁活动课随意“放羊”式教学,以免影响活动课效果和发生安全事故。
 
六、电化教育管理条例
   电化教育是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具有形象、直观、生动,能突破难点,缩短教学时间,提高教学等优点。全校教师必须积极开展电化教育,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设施,对传统教学方式进行改革,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改革服务。
1、全校教师必须认识到,电化教学是一种常规的教学手段。因此,每个教师必须努力学好使用电教器材的基本功,人人掌握使用电视机、录音机、摄影机、录像机和制作音像带,投影片的知识和技能,各科组要认真开展电化教育。
2、级组、课组要对级、科组内教师采用电教器材情况,上课的次数及制作投影片、音像带的件数进行登记,到学期结束时汇报教导处;教导处到年终进行汇总公布评比。评估奖励先进科、级组和教师包括开展电化教学的内容。
3、全校进行电教评比竞赛。
4、电教设备的保管。
5、总务主任负责统筹全校电化教学。
 
七、体育工作基本要求
   体育是德育、智育的基础,是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断正教育思想,切实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体育工作条例,使我校体育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1、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学校领导要把体育工作列入学校贯彻教育方针的重要议事日程,由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体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体育工作,使体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2、要求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内容与要求,相互配合使体育工作与教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3、体育科组长要按学校工作计划的要求制定教研工作计划;组织本科教师开展教研校改活动,搞好集体备课。开展汇报课观摩教学活动;检查,小结本科组教学工作。
4、体育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体育课教学常规,认真备好、上好体育课。要做到课前充分准备,上课目的明确、教学内容充实、教学方法得当、示范动作准确、风度仪表得体、队伍组织严格,使课堂充满严肃、活泼、愉快的教学气氛。
5、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教师要分工合作,负责组织早操和课外活动;组织好各种体育运动队、代表队的训练;组织校内外的体育竞赛活动。并定时测试达标成绩。力争使绝大多数学生达到规定的验收检查标准,达标率90%以上,优秀率20%以上。
6、加强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的建设和配备工作。各体育教师做到需用器材早计划,使用期间多检查,有了问题及时反映。以便及时补充完善,保证体育教学顺利进行。
7、对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获奖者,均按学校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并通报表彰。
八、先进科组评比暂行办法
1、评比目的: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开展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2、评比对象:以语、数、英、体、美、音、自然七大科组为评比单位。
3、评比标准:
①科组教研活动形成制度,形成备课、上课、评课系列,有教研活动固定时间,教研气氛浓,教改有专题,并有显著效果。
②、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教学水平,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上公开课的任务。
③、开展电化教学,全面执行香雪小学电化教育管理条例“。
④、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科教学质量的问题重视教学质量的分析,重视中、下学生的学习质量的提高。
⑤、在市区优质课评比和学校青年教师优质课评比中有显著成绩。
⑥、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发挥骨干教师作用。
⑦、重视教学信息交流,组织有效的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⑧、重视科组资料保存。
九、普及普通话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语委和原国家教委关于小学普通话的通知以及省语委、省教厅关于贯彻通知的意见,我校制定了普及普通话要求如下:
1、目标
要求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必须按要求掌握普通话,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以及平时的语言交流都使用普通话。
2、具体措施
①建立和健全领导机制。
②建立和健全普及普通话宣传的阵地。
③领导、行政人员和教师带头使用普通话。
④学生要做到:课内课外都能讲普通话。
⑤积极开展普通话学习和竞赛活动:
⑥健全检查、评估、奖励。
 
十、功能室的管理制度
1、书法室的管理制度
①、本室旨在提供本校老师教学、工作及学生练习、创作使用,其他人员必须在得到本室主管老师同本意才能进入本室。
②、任何人员进入本室后,必须有秩序地进行活动或学习,不得喧哗追逐,不得破坏或拿取室内任何物品。书籍借还还要登记。
③、使用本室的人员每次用后必须把所有物品放回原位,桌椅摆放整齐,并及时搞好清洁工作,处理好废物、垃圾。
④、离开时必须关灯,关闭所有电器的电源开关,锁好门窗。
2、美术室管理制度
①、美术室由上美术课的教师负责管理。
②、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添置登记,画架、画台要摆设整齐。
③、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画架、画台、墙壁乱画。
④、爱护室内摆设模型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
⑤、师生书法,美术作品要摆放周期或粘贴好,不准随意乱堆放。
⑥、室内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⑦、每次书写、画作完毕,要搞好室内整洁,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3、电脑室的使用规则
①、进入电脑室应衣冠整洁、要洗净手,须换专用拖鞋,鞋要摆放整齐。
②、学生应按编位就座,严禁喧哗、走动、打闹,讨论问题要小声。
③、注意室内卫生,不准带食物、饮料进入室内,不准丢纸屑、杂物,应禁止在室内吸烟。
④、爱护室内一切电器设备,不准随意改变设备的配置,键盘应轻敲。开机、关机、操作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教师和值班人员处理。
⑤、爱护室内一切公共设施,不得在桌椅上乱刻乱画,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⑥、未经教师和值班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取用软磁盘或开启打印机。
⑦、非本室软磁盘。未经批准,不得插入磁盘机内。
⑧、用机完毕后,应按规程关闭电器,整理机房,填写上机登记表,防好拖鞋,经值班人员许可方可离座。
4、语言室管理制度
①、语言室由英语科组负责人负责管理。
②、凡使用语言室的老师,要预先取得负责人同意,方可开门使用。
③、凡须使用语言室的老师,必须熟悉设备的功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顺序,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
④、学生上课要排队进入室内,按编排位就坐,严禁在室内喧哗、走动、打闹,下课要把耳机防入原处,有秩序地离室。
(5)注意室内卫生,不准带东西进入室内吃,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有意在墙上乱写乱画。
(6)爱护室内仪器、设备,使用者应轻取,不得用力拨拉,更不准乱动主控台的开关,如违反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7)使用过程中,如有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教师不得自己处理。
(8)上课前,全体人员对话检查耳机,如有损坏,及时做好记录,以便维修和追究前使用班级教师责任。
(9)下课后,教师检查室内仪器、设备,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5、自然实验室使用规则
(1)实验前必须预习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熟悉方法步骤,掌握基本原理。
(2)进入实验室后按编位就座,未经教师许可,不得动用一起和试剂。
(3)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准打闹喧哗,不准做与实验无关的事。
(4)认真听教师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5)实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如有迹象应立刻报告教师处理。
(6)自己动手,亲自操作,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事求是,填写实验报告,不允许抄袭别人的实验结果。
(7)仪器、药品和试剂不得滥用和损坏,因违章操作损坏仪器、设备者,照价赔偿。
(8)室内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带出室外,损坏、丢失仪器应立刻报告老师。
(9)实验完毕,必须清点仪器摆放整齐,做好清洁工作,经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场。
6、电教室使用规则
(1)教师要重视使用电教室进行教学,提高电教室的使用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2)主管教师要做好室容、卫生的管理工作,确保室内的整齐、洁净、美观。
(3)在电教室上课时,学生要有秩序地如室内,按规定入座,安静上课,不得喧哗追逐打闹,损坏设备要赔偿。
(4)学生要听教师指挥、指导,按正确的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仪器,防止事故的发生。
(5)使用电教室后,任课教师要填写好笔记表。
(6)各室主管教师要做好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各室活动。
(7)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防毒、防尘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7、电教仪器使用规则
(1)凡借出收录机、软件等设备,应及时做好签领手续。每学期结束前,必须把借出的电教仪器收回,全面进行检修。
(2)借出的电教设备,在使用中如有损坏应及时送到电教组维修或更换,使用完毕即使归还,
十一、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1、  育教师要体育器材造册登记(名称、数量、单价),做到帐物相符。
2、  室内器材不得擅自拿用,如需动用必须经过体育组长同意,写借条。如器材丢失,照价赔偿。
3、  体育教师上课或训练需用体育题材,亦需在借物登记本上登记,写明借出时间,数量。用后组长负责检查看,归还器材是否与借出相符。核对无误后,再还借主借条。
4、  自然损坏,及时上报教导处主管体育的领导,经同意可续购。
十二、厨房管理制度
1、  坚决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2、  负责厨房的采购工作。采购食品要有专人负责验收。无故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每次罚款20元;若因购买变质食物造成师生事物中毒者,应追究其责任。
3、  每天教师的伙食费上下午分开结算,以月累计。
4、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开长流水,人离开厨房须关好水电开关,锁好门窗。
5、  讲究厨房及个人卫生。厨房用具及地板每天洗刷一次;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进行操作。
6、  工作人员要为全体师生服务,多想办法,办好师生的伙食,尽量做到色、香、味俱全。
十三、岗位工作奖励制度
1、  全勤奖
全勤奖的执行要求参见第四部分《教师管理制度》中的考勤制度。
(1)月全勤的奖励20元。
(2)每学期出全勤(连机动假都没有休的),学期结束再给予100元超勤奖励。
2、教书育人奖
学校鼓励竞争,希望师生在竞争中求取进步。学校支持、鼓励师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竞赛或活动,对取得优秀成绩者,学校给予奖励。辅导学生获得团体奖项的根据等级进行嘉奖。
(1)       教学奖
每学期,各年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期末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管理目标(平均分、合格率、优秀率),学校给予奖励。
A、格率:100%。每个班各科的合格率达100%,奖励该班任课教师50元。
B、优秀率:各班的优秀率比值与上一个学期末比值对照,提高一定幅度(如1个百分点)给予奖励。
上升百分点
1%
2%
3%
4%
5%
6%
7%
8%
9%以上
奖励金额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C、平均分:期末考试,平均分达全级第一名的班级奖50元;与本班级上学期末的平均分相比,上升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奖励30元。
(2)竞赛辅导奖
学校福利教师辅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或其业务部门组织的给类比赛,取得良好成绩的,学校奖励其辅导教师。
学科类:
A、 名次奖
等级
国家级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省级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市级
400
300
250
200
150
100
区级
200
150
100
80
60
50
 
6、先进个人奖
A、每月被评为文明班级的班主任给予奖励50元。
B、期末被评为校级文明教师奖励50元。
C、期末被评为先进班级奖励50元。
D、期末被评为进步班级奖励50元。
E、期末被评为财物保管、卫生先进班级奖励30元。
F、期末被评为学校工会积极分子奖励30元。
G、期末被评为教研积极分子奖励30元。
7、教师课余训练辅导学生补助
①、校田径队:学生人数不少于20-30人,教师1人。
每月补助:教师100元(训练工作量不足者按次数每次扣发补贴5元)。
②、篮球队、足球队、武术队:训练时间及补贴标准同田径队。
③、美术、书法兴趣小组:学生人数每班25-30人,教师1人,每周辅导3次,每次1小时,每月各补助100元。
④、校舞蹈队:学生人数20-30人,教师1人,每周辅导4次,每次辅导1小时,每月补助100元。
⑤校合唱队:学生人数60-100人,教师2人,每周辅导4次,每次辅导1小时,每月补助100元。
①     培尖教师按教学、上课节数每节补助10元。
8、岗位津贴。
①岗位津贴。学校对从事任何岗位的教职工,只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无发生任何事故,每月发岗位津贴30元;工具学科每周课时数超过14节(不含14节);非工具学科超过16节(不含16节),每月增加超课时奖10元。
②班主任岗位静津贴。受聘班主任岗位的教师,要严格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出现安全问题一票否决。每月班主任岗位补贴为20元。
③副班主任岗位津贴。副班主任应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应严格履行《副班主任工作职责》,学校大型活动一定要下班,平时如遇班主任有事不在,副班主任应自觉地无条件下班。每月副班主任补贴10元。
④级、科组长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每月津贴为10元。
⑤行政岗位津贴。校长100元,副校长80元,主任65元,副主任50元。
⑥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凡被市、区和 学校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按上级的津贴标准市级20元/人,区、校级10元/人,每月发放。
十四、岗位工作处罚规定(暂行)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处罚规定:
   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试行条例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任保护法、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凡体罚学生者视情节轻重扣初当月岗位奖。”根据这一精神学校制定如下体罚规定:
(1)家长投诉、教师投诉、学生投诉或者是领导发现,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经查实,不讲情面,按学校规定处罚。
(2)凡罚站、赶出课堂、罚晒太阳、用木尺直尺打、用巴掌打、用脚踢、用手捏、抓头发推着撞墙、罚跪、画脸、羞辱人格等均属体罚学生行为。
(3)用以上任何一种方法体罚学生,情节轻微,未有伤痕者,每人次扣除当月出勤费10元。(4)体罚学生,使学生人身受到一定伤害者,除负担其全部医疗费外,每人次扣除当月出勤费20元并在教师大会上检讨。
(5)体罚学生,致使伤害学生生命,或使学生致残,除赔偿医疗、误工等一切费用以外,扣除当月出勤费,期末一切奖金,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责任事故处罚规定:
①离开工作岗位,致使学校公共财物被盗的,保卫人员要照价赔偿。晚上因未关锁门户铁栅,未认真巡查,而使学校公私财产被盗者,保卫人员要按价值的一半赔偿。
②     厨房人员因不关锁门户,致使厨房财物被盗,或是不按煤气使用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者,厨房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③     值日教师无故不护送学生过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严重的扣除期末全部奖金。
④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因组织不力或是擅离职守,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除赔偿学生的一切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并追究个人责任。
⑤     容留外人住在学校或教师单身宿舍,致使学校或教师财物被外来人员盗窃的,当事人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的内容
1、行政管理资料方面有:校史、学校平面图、建筑图纸、房地产证书、帐簿;上级的文件通知及有关批复;工作计划、总结及大事记;各种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及有关决定;固定财产登记表,统计报表及财务资料;受各级部门表彰情况及证件;历年学校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及基本情况。
2、  教育教学管理资料方面有:教导处、教研组及团队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课程设置;每学期教师任课情况安排表、总课程表、每学期期终考试、各学科竞赛及每学年升级、毕业考试、质量分析成绩统计表、分数册;不同版本的教材、教案;历年所订的主要报纸、杂志;图书资料、教学仪器、文体器材、电教设备(含自制软件)的登记册,学校教师在各种报章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经验材料及他人报道本校实际的新闻、通讯(喊广播、电视)、经验材料;完整的义务教育档案资料等。
3、  教师管理资料方面有:逐年逐学期教职工花名册及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在校级以上(含校级)进行的示范课、观摩课、教改实验汇报课记录、教导新教师转正定级公开课的教案及教评记录、指导意见及结论;教师有区级以上有关会议交流但未发表的经验材料;每学期教师的学科计划及班主任工作计划;教职工年度工作总结及考核评定材料;学历不合格教师的文化、业务进修资料及学历合格教师的继续教育资料;逐学期填写的教师业务档案等。
4、  学生管理资料方面有:每学年的分级分班、学生花名册及基本情况登记表(学籍卡或借读卡);转学、休学复学有关证件、存根及失学原因死亡原因的情况登记;学生体检登记表及体育达标成绩测查表;学生奖励情况登记表;小学升初中的学生去向及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影印件、毕业生合影等。
(二)    档案管理的方法
1、  人人树立档案意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养成积累资料的良好习惯,避免平时补助仪收集保存,导致档案材料遗失,期末无法归档的现象发生。
2、  件件资料分类入档。档案资料,通常一学期收集征集一次。对所收集的资料,在入档前一定要进行审查整理,认真鉴别、决定取舍,然后系统分类、分项、分卷装入档案袋。不能入袋的资料应存放档案柜(如奖旗、奖杯、奖匾、奖品、用过的校牌、校旗、国旗、报纸、杂志、教材、试卷等)。
3、  事事处处注意“四性”。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系统性和价值性:
连续性,是指跨年度的重要事件,如教师的实验题一般都不是一个学年能够完成的,周期较长,这样的实验资料就要注意连续性;
完整性:是指本学期、本学年的某件事、某项活动要有头有尾,善始善终,防止有部署没检查,有计划没总结;
系统性:是指分类立卷工作要规范化。要科学系统地分类项,便于查、发挥档案资料对学校工作的指导作用;
价值性:对收集起来的资料,要严肃认真地审查整理,对那些没有教育价值、科研价值、保存价值和历史资料查找使用价值的就不必入档,可另作处理。已入档的资料,要标明保留期——“永久”、“长期”或“若干年”。齐抓共管。
第八部分
一、    学生一日常规
小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二、按时上学,不随便缺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活动。
  四、讲究卫生,服装整洁,不随地吐痰。
  五、热爱劳动,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六、生活俭朴,爱惜粮食,不挑吃穿,不乱花钱。
  七、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八、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骂人,不打架。
  九、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拾到东西要交公。
  十、诚实勇敢,不说谎话,有错就改。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一)、上学
1、要按时到校,因故不能到校,应由家人向班主任请假,或由本人(或家人)写请假条班主任请假。
2、上学前要整理好书包,按日课表带齐当天需要用的课本和学习用品,不带与课业无关的东西到校。
3、穿戴要清洁整齐,不赤脚,不穿拖鞋,不准染发,少先队员要佩戴红领巾。
4、路上要注意安全,不要搭肩并排走,不要追跑,不在路上逗留,遇见老师、同学要打招呼。
5、值日生要提早到校,打扫教师和包干区、淋花草、整理桌椅,其他学生到校就自觉地温习功课,然后参加早读、午读。
(二)两操
1、每个学生都要参加早操和眼保健操。
2、早操集合玲响后,马上集合。集队要做到迅速、整齐、安静。
3、升旗时要穿校服,严肃认真,向国旗敬礼。
4、做操要听指挥,按广播口令(拍子)做,态度要认真,精神要饱满,动作要准确。
(三)、上课
1、上课前要准备好学习用品,文具盒横放在桌子的中间上方,书籍、本子放在课桌的右上方。
2、上课铃声后,应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安静端正,等候老师来上课。
3、迟到的同学要在教室门口向老师报告,待老师许可后者可进入教室。老师询问迟到原因时,迟到的同学要如实说明情况。
3、上课时要钻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回答老师的提问,不要随便讲话或做小动作,阅读和书写时要保持正确的坐姿,眼睛与课本保持一尺左右的距离,不能伏在桌上或蹲在椅子上看书、写字。
4、要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先理解题意,再认真书写,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有错就改。
5、回答问题或向老师发问时,要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起立再答问,答问声音要响亮。
6、下课后,学生应把当堂的课本和学习用品收起,并把下一节课的课本和学习用品放好,离开教室。
(四)办公室。课间
1、下课后走出教室,参加课间轻松愉快的活动或远望。不要随便走出校门和进入教师办公室。
2、课间活动要注意安全,不做危险的游戏,不到危险的地方玩。
3、爱护绿化,不采摘花果,践踏草地,不乱扔垃圾。
4、值日生应把讲台理好,把课桌排整齐。
(五)放学
1、除老师指定留校外,其余同学排队放学后一律按时回家,不在校内或路上逗留。
2、学生回家后,应先完成家庭作业再做其他事情。
3、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4、有什么吃什么,不挑食,不偏食。有什么穿什么。人小养成勤俭朴素的好习惯。
5、参加有意义的文体活动。
6、睡前自己洗脸刷牙等,保证每天睡足10小时。
 
二、尊师公约
1、对老师有礼貌,路上遇见老师要问好。
2、尊重老师的劳动,上课和集会时要专心致志,不随便说话,不搞小动作,不东张西望。
3、上课时向老师问好要热情严肃,下课时要待老师离开课室才离开课室。
4、认真听从老师的教育,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做到有错必改。
5、热爱集体,主动协助学校和老师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和老师布置的各种任务。
6、关心老师,为老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主动问候有疾病的老师。
7、尊敬老师,不妨碍老师的工作和休息,不随便进老师的房间和办公室。凡进老师房间和办公室要先报告,待老师允许后才进去。
8、老师去家访时,要主动请老师坐、倒茶、老师离开时要向老师致谢。
9、要做诚实的孩子,对老师要说老实话,不撒谎,不阳奉阴违,做到老师在不在一个样。
10、严于律己、勤奋学习,以优异的成绩答谢老师的辛勤培养。
 
三、课堂常规
1、预备钟后,伏桌静候老师来上课。
2、把该节课本,学习用具摆放在桌的右上角。
3、站立向老师问好,开始上课。
4、堂上要专心听讲,认真思考,举手回答问题。
5、未经老师准许,不得随便过位、讲话或翻弄书包。
6、堂上要独立完成作业,卷面整洁、字体端正。
7、做到“三个一”即坐要端正,离桌一拳;写字时眼睛离作业本一尺握笔离尖一寸。
8、下课时应有秩序离开座位,不要争先恐后。
四、考试纪律
1、听从监考老师的指导,严肃认真参加考试。
2、考试前准备充分、准时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入座,迟到半小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3、考桌上只准放规定的文化用品,答题只准合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
4、保持安静,独立思考,不准以任何形式作弊。
5、卷面不清,可举手询问,不得私下谈论,借机喧哗。
6、学号和姓名应写在规定的空格内,答题字迹要清楚。
7、按时交卷时试卷应按考生号码顺序迭好,交卷后不得要求再次作答。
8、提前交卷的,应远离试场,不得在周围逗留和交谈。
9、以任何形式舞弊者,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与扣分和校纪处分。
 
五、上课常规
1、预备铃响后,立即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保持安静。书籍、簿本、文具一律放在桌前左角上,文具和书本成直角放置。等待教师来上课。
2、教师进入教室时,由班长发口令,学生全体起立,行注目礼,师生互相问好。迟到者须以立正姿势站立门口,先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3、每节课由班长清点人数并作好记载,按期交教导处备案。
4、课堂语言要准确、生动、精练和规范,写规范字,板书要规范、工整,教师必须用普通话教学,并要求学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
⒌课堂上学生做作业,教师应主动辅导、答疑解惑,整个课堂教学必须有序进行。
6、保持课堂安静,上课要专心听讲,严禁随便讲话、走动、半坐,不许看与本课无关的书报,不许做本课无关的作业。发言者,必须征得教师同意。
7、严禁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课堂。
8、教室内座次不得随意更动,确实需要更动时,须征得班主任的同意,并反馈给任课教师。
9、学生上课迟到或中途离开教室,须向老师请假,待老师允许后学生才能进入或离开教室。
5、上课时,坐姿端正,精神饱满,注意力要集中,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看书、写字姿势正确,专心听讲,不随便谈笑,不做小动作,不交头接耳,不递纸条。
10、课内踊跃发言,发言必须先举手,一律举右手,举高不超过头顶,未经老师批准不得随便插话,老师指名回答问题时要起立,声音要响亮,让坐下再坐下。起立回答问题,回答问题时声音要响亮,口头表达使用普通话,语言表达力求完整流畅。其他同学要认真听着同学发言。进行课堂讨论时,声音要轻;上课时不随便讲话、插嘴、离开座位;不做与当堂课无关的事。
11、上课时,认真记笔记。敢于质疑问难,不怕说错,提倡有独特见解。课堂作业要独立思考,不要随便讨论或相互对答案。
 
六、文明礼貌常规
1、尊敬老师。在街上,上学到校,教师家访,见到老师要打招呼:“老师好、主任好、校长好”。对外来参加、访问的叔叔、阿姨、老师、同志,要以礼相待,热情大方,不得围观。要习惯运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没关系”等礼貌用语。不能随便进入教师的办公室必须先“报告”,待老师同意后才可进去,集队进行间不得与任何人打招呼。
2、服装整洁、仪容大方。做到“面必争、甲必剪、发必理、衣必扣、头容正、肩容平、背容直“。
3、佩带红领巾和穿校服上学,不准穿背心、拖鞋或大头皮鞋上学。接受值周同学检查,违反者要登记姓名或令其回家换装。教育不改者由学校值周行政进行处理。
 
七、课间常规
1、1、下课后学生要轻步走出教室,参加轻松愉快的活动,不要在课间大声喧哗、追逐奔跑。
2、教师不要在课间补课。学生要注意身心调节,劳逸结合,作好下堂课的准备。
3、不要在楼梯玩耍,不要在走廊内做游戏,禁止骑栏杆或顺着栏杆滑行。
4、不随便吐痰、倒水、丢纸屑、果皮,禁止在楼上搞任何体育活动。
5、不准在校园内玩不健康、不文明、不卫生的游戏或其他违纪活动,课间交流要使用普通话。
 
6、轻步登楼,上下楼梯时要有秩序,要礼让,做到靠右走。
7、值日生应把黑板擦干净,把桌凳摆整齐。
8、凡上室外课或专用教室课,应由班长或课代表组织学生排队,在教师带领下进入有关场地或教室上课,不要散乱、吵闹进入课堂。
9、无特殊情况,不要随便出校门。
10、未经许可,不要走进办公室,不要在教室、办公室外围观。
 
八、课间餐常规
  按时领取课间餐、牛奶(早操回教室后),并组织学生洗手后有序的在座位进餐。严禁在卫生间内丢餐点、洗餐具。餐后组织学生及时清理废弃物。
 
九、集会纪律
1、集会前,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整理队伍,男左女右两列纵队,入场时要做到快、静、齐,听从指挥,按指定地点和要求迅速整齐入座(列)
2、、集会进行中,要保持会场安静,对报告人或讲话者热烈鼓掌表示欢迎或感谢,学生要注意听讲,学生上台发言动作要庄重大方,开始和结束都要向听众敬礼。
3、、集会进行中,学生要做到不谈笑、不逗打、不瞌睡、不吃东西、不丢纸屑、不玩东西、不看书报、不中途退场等。
4、、散会时,各年级、各班按顺序退场,不得拥挤和喧哗。
5、学校集会,学生一律统一着装(市服、校服)。
 
十、劳动纪律
 1、积极参加校内一切公益劳动,从实践中培养热爱劳动和热爱劳动人民的美德,坚决反对好逸恶劳、拈轻怕重、怕脏怕苦的错误思想。
 2、劳动时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3、爱护劳动工具,爱惜劳动成果,坚决反对破坏工具等错误行为。
 4、劳动时,要加强团结友爱,发扬协作精神。
 5、劳动时,注意安全,不搞危险操作,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十一、体育锻炼制度
1、统一安排的课外体育活动、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和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都得积极参加。
2、严格执行体育课常规。打预备铃,体育委员带队、清点人数,打上课铃后,向体育老师报告人数,下课时,全班集合整队清查人数,由体育老师小结。宣布下课,中途离场者早退论处。
3、上体育课和进行各种体育锻炼时,全体学生必须做到快、静、齐,一切行动听指挥。
4、体育器具,借用器材要严格履行借还手续,遗失或人为损坏器材者要照价赔偿。
5、参加体育锻炼时,既要刻苦,也要适量;既要勇敢顽强,也要小心谨慎,保护措施要落实,危险动作不准单独做,严防体育事故发生。
十二、卫生制度
(一)公共卫生
1、注意观察学生健康状态,敏锐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发现病情及时报告卫生室,如传染病,病后复学应提交健康诊断。
2、培养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善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思考的主动性,使学生注意力集中,兴奋性持久,能够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3、教学内容、方法要适合学生心理发育水平和年龄特点,多用直
观教具和形象教法、语言简洁、清晰、层次分明、教态和蔼.        
4、教师板书工整大方、清晰、规范,低年级识字课为20—24cm平方,高年及中学大标题为10—15cm平方,小学不得小于5cm平方,不写密字、草字,尽量不用或少用色粉笔,演示图型要大而清楚,要左右兼顾。
5、合理安排学生每日学习时间,上课不压堂,不留学生,要精心选择作业,课外作业,低年级不布置作业,高年级不超30分钟。
6、注意学生眼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坐姿,坚持培养学生做到写字的“三个一”(手离笔尖一寸、胸离桌子一拳、眼离书本一尺)。阅读的三不看(强光、弱光不看书,躺着歪着不看书,坐车走路不看书)。任课教师要深入指导纠正学生不正确的姿势,预防近视和脊柱弯曲。
7、做好眼保健操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做到穴位准,动作齐,姿势正确,认真按摩,不流于形式。
8、注意左侧采光,气温适度,课间通风换气,保证学生户外活动。
9、黑板保持漆黑,无裂缝,不反光,第一排课桌前缘距黑板应不少于两米,每周轮换一次座位。
10、注意考试卫生,不突然袭击,不随意增加考试次数,考试期间要保证学生正常体育活动及睡眠时间。
(二)个人卫生
1、每天到校擦干净自己分担的物品、场所,并保持环境卫生经常化。
2、桌内和桌上,书本、文具要放置整齐,桌内不乱扔纸屑,保持卫生。
3、中学生要做到“五要六不”,五要:要定时休息,要睡前刷牙,要勤换衣服、勤洗澡,要勤剪指甲,要勤理发。六不: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用公共毛巾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4、中学生要做到全面干净,头上无虱虮,坚持三带,水杯、手绢、值日生带抹布。
5、间食前要洗手,不用脏手拿食物,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倒脏水,进食要细嚼慢咽,不说笑喊叫,以防食物进入气管,用自己水碗喝开水,不对壶咀喝水。
6、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坚持动静配合,每日课外学习按规定进行,不长时间看电视,保证睡眠时间(小学生10小时)。
 
十三、保护公物规定
1、保护学校的建筑设施、教学生活用品、文娱体育器材、劳动工具、花草树木,人人有责,发现破坏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
2、教室、寝室及其他附设用品管理责任到班,课桌椅管理责任到人,弄脏弄坏或遗失,由保管单位或个人赔偿。
3、损坏公物的赔偿办法如下: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不慎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故意损坏,事后主动认错者,原价的三倍赔偿,免予纪律处分。故意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五倍赔偿,并给予必须的纪律处分。
 
十四、安全制度
1、组织学生学习“安全常识”、“-交通环境”,提高安全防患意识。
2、出入校园一律凭校徽和出入证从校门进出,严禁翻越围墙或铁门;上课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准出校门,如有特特殊情况,须有班主任批条,经门卫室登记方可出入。
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严禁爬车、拦车和乘无证车辆。出入校门要“一站二看三通过”,横过公路时要走人行道。
4、严防火灾发生,严禁在教室内燃火取暖或燃烧垃圾,严禁点蜡烛阅读书刊。
5、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乱玩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学生进入电脑室,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开机,发现接触不良或其它问题向老师报告,禁止学生与电源及电脑的连接线接触。
6、严禁站在高楼护栏及窗台上,严禁入教学楼楼顶、家属楼顶等危险区域,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7、严禁私自下河游泳,禁止学生未经家长同意去同学家串门,结伴外出。
8、教学楼卫生,严禁学生站在桌子、椅子及窗台上抹玻璃以防不测。严禁学生向楼下倒水、丢纸屑、果壳和其他物品。
9、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携带易燃、有毒物品及铁棒、刀等凶器进入校园区域内。
10、上下教学楼、集会做操时,靠右轻步,不争先恐后,不群挤护栏、扶手,要按指定的次序返回。下课时,不要同时蜂拥至走廊上,踏步间,歇台里。
11、建立路队制度,遵守路队纪律,严禁骑自行车上学,严禁上学途中嬉戏,追赶,攀爬车辆,搭别人自行车。
1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五、学生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一、文明班级评分标准
1、不佩戴红领巾或徽者每人每次扣1分,班级学生行为文明
2、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监督卡为准,违反下列要求的每人每次扣1分,累计加分。
要求:
(1)在校内讲普通话。
(2)认真、正确地做眼保健操。
(3)认真做广播操。
(4)认真收听广播。
(5)不随地扔果皮纸屑。
(6)不拿别人的东西。
(7)课间十分钟不吃零食。
(8)学生之间和睦相处,不吵嘴,不打架。
(9)不破坏公物。
(10)不在操场上追逐玩耍。
(11)铁架放在自己班的位置,并放整齐;不乱倒剩饭剩菜。在规定穿校服情况下,不穿校服者每次扣1分。
3、体育
    (1)早操、课间操不按要求列队迅速集合扣2分;队伍不整齐、有推拉现象扣1分;无故缺席1人扣0.5分;无故不做1人扣0.5分;做操过程中有讲话现象扣1分;未发解散口令就解散的班级扣2分。
  (2)集会、升旗仪式,不按要求列队、不遵守纪律或秩序差扣3分。
  (3)体育委员虚报出勤人数一次扣2分。
4、卫生
  (1)值日生在打扫教室、清洁区时,有严重疏漏或未打扫,寝室卫生差,每次扣3分。公共场所虽打扫但未保持好扣2分。
  (2)寝室卫生特差加扣3分,“文明寝室”加2分。(如寝室是混合寝室加减分分解到各班)。
5、班级财产
  (1)以总务处财产检查登记为准,对照登记逐条检查(检查以财产损坏、课桌椅整洁为主要内容),每查实一处扣3分。
  (2)打破玻璃,主动更换不扣分,不主动更换扣2分。
  (3)值日生不关锁门窗一次扣1分。
6、各班有突出贡献或获得各项奖励分别给予加分。获校级奖,加3分;获区级奖,加5分;获市级奖,加7分;获省级奖,加10分;获国家级奖,加15分。学生会宣传部每月统计各班投稿、用稿情况,投稿最多且稿件质量好的班级加5分,用稿前三名的班级分别加10分、8分、5分。
(二)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出勤率高、上课、开会、劳动等都能积极争取出全勤。无旷课现象,全学年请假总时间不超过三十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学计算)。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谦虚诚实,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助人为乐,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在培养良好的校风及班风中,成绩显著,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勇于克服困难,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完成学校及班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2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勇于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年独立按时完成作业,有力争上游,精益求精的学习精神。能不断改进学习方法,重视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凡列入考试的学科,年评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考查学科达到良好水平以上。
3、身体好: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体育比赛活动,体育道德好。坚持上好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积极参加文娱活动,主动参加节目排练或热情参加服务工作。积极参加卫生活动,自觉遵守卫生制度,认真值日,主动维护环境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学生奖惩条件
 1、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工;劳动,有重大贡献者。
(5)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良得了名次者。
(6)有其他先进行为者。
2、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奖金;
(4)授予“特优生”、“希望之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及各项积极公子等光荣称号。
(5)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3、处分
(1)凡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性的处分。
(2)处分方法: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第九部分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香雪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教育部门、各小学应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制度,妥善保管。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放宽,但不得超过7周岁)的适龄儿童,都应依法按时免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还应接收本服务区内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第四条 学校必须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办法进行招生,班生额应控制,一年级新生每班45人,高年级50人为宜,若突破,须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服务区片内生源,学校不得无故拒收,对因人户分离或其它特殊原因,产生入学纠纷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后裁定。
   第五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凭入学通知书和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学校报名,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第六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学或缓学的,由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适龄儿童免学、缓学申请表》,附上区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其它证明,由学校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批准。缓学期满仍无法就学的,应重新申请。
   第七条 学校不招收择校生,若有客观原因,或个别儿童因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特殊困难,需要跨片就学,须由家长填写《片外生就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录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填写《新生花名册》,建立学籍卡片,按规定编列学号,并由学校或学区输入电脑。花名册应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毕业时经核对无误,方可升入初中。学生学号小学阶段一律不变,留级生、复学生、本市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市外转学生按规定编列新学号。
 
第三章 转 学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而户籍变更,或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者,应准予转学。
   第十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无转学证明的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学期中途、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转学,岛内城区学校之间一般也不转学,个别特殊情况,不转学确有困难者除外。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转学,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家长可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直接到居住地片内学校联系,领取《转学申请表》,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农村学区内转学由学区批准),由原校发给“转学证明”,连同学生成绩册、学籍卡、义务教育卡,健康卡(原校留下学籍卡复印件)一道,再到接受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并将《转学回执》交原校。
   第十二条 市外学生转学,只须持户口簿、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成绩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到户口及住处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填写《转学申请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就读,或由家长直接去转入学校联系后上报审批(直属小学报市教委初教处审批)。学生转往外省、市也应由家长填写《转学申请表》,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后,学校方可开出“转学证明”,出境就学还须附上出境有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转学生以就近入学为原则,若户口所在地片内小学班生额已满,无法容纳,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由学区)安排到附近小学就读,有关学校应无条件接收。
   第十四条 市内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相衔接的年级,不得任意决定其升、留级。市外转学生,必要时接收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测试,根据考核成绩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及教师无权强迫学生转学,未经家长申请和接收学校同意,不能擅自开具转学证明,不准因转学涂改学生成绩报告单,伪造升、留级,应接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否则,造成学生失学等后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借 读
   第十五条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区或镇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居住和监护条件的,准予借读,并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六条 借读生应持有暂住户口证明,并按规定填写《借读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居住地所在学校同意于开学前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就学,若居住地所在学校生源已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小学招收借读生应从严控制,外来临时劳工子女,一般应动员回原籍就读。但对以下人员子女借读,可优先考虑。
   1、我市内联企业、三资企业干部、骨干技术人员子女(应持有经协办、外资委等有关部门证明)。
   2、驻部队随军家属子女。
   3、本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或农嫁居子女。
   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经商办厂其独生子女。
   5、已购房,且生活基础在人员子女。
   6、港、澳、台胞及外国人员子女。
   7、其它有政策规定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照顾借读者。
   第十八条 境外学生在借读,须向接收学校领取并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护照及有关证件,到市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就读资格审批手续后,由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特殊情况,也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入学。
   第十九条 学校对招收的借读生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建立学籍档案,小学修业期满,根据毕业考试成绩发给相应学历证书。借读生小学毕业后要求在初中借读,必须在毕业前重新办理借读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须有家长单位证明)无法坚持学习者,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周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附上区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申请提前复学。凡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促其复学。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每学期有些学科只进行期末考试,有些学科可以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核,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的考核应别于正常儿童。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除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外,其它学科一律只准考查。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口试、听力测试、实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查一般分日常性、阶段性、总结性三种。以日常为主,重在平时的考察、了解,力求小型、分散、随堂。
   第二十七条 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办法。属考查科目的,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制(有的科目也只需用及格、不及格评定),属考试科目的,可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也可试验等级评定办法。学年总成绩,根据两个学期的期末学业成绩,结合平时的成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生第一学期成绩不及格,不补考,学年总成绩不及格,给予补考,每学年每学科只准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毕业班的补考应在毕业前举行。
   第二十九条 对平时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经班主任推荐,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可准予期末免试。学生因病、残可以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课考试,但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组同意,报教务部门备案,并记入学生健康档案。对因参加省级以上,由教育主管部门参与或主办的各种比赛,或其它特殊任务,无法参加考试,由所在班级根据该生平时学习情况决定免试或补考,属毕业年级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以正面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为主,恰如其分指出缺点,提出希望,不讽刺挖苦学生,力求内容具体,评价准确,感染力强。
第七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阶段一学年升一级,学生各科学年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或学年综合评价合格,准予升级。学年学科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带科升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本校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个别情况特殊确需留级,应由家长申请,班主任同意,经年级组讨论后,报学校审批,留级比例不得超过1%。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毕业年级一律不再留级(属智力轻度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智力中度以上残疾学生,可动员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智力超群,全面发展,语文、数学、外语等大部分学科成绩优异,能达到高一级水平,经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由教导处进行考核,校长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允许跳级。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毕业考核成绩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综合评价合格;或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均及格,其它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两门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但补考后语文、数学两门学科毕业考试成绩仍有一门不及格,或其它学科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填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加盖校章后发给学生。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做了突出的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显著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平均分配或轮流制。对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应由学生讨论,班主任或其它教师提名,教导主任审核,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校长批准公布。连续五年(或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在毕业时,学校应授予“优秀学生”或“三好生标兵”证书或奖章。
   第四十条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对学生进行处分,须由教导主任调查核实,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受处分半年至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要求。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籍档案按有关规定保存,并逐步实行电脑管理。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将学籍变动情况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全日制普通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并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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